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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支付通Qpos注意到:两部委正式发文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2月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强相关金融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明确自1月30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

《通知》同时要求银行严格执行央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两部委表示。

此前,两部门在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出台时的答记者问中就明确表示,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2020年末,为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央行、银保监会出手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不得高于央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对于超出上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定业务调整过渡期。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图片来源:《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

目前,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已经进入常态化实施阶段。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筹集资金来自于全国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

去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金融支持方面,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今年1月6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长租房、市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投向住房租赁市场的贷款增速接近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5倍。

央行、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金融制度,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支付通Qpos,一款集合刷卡,支付,二维码支付和云闪付的多功能智能型手机POS机,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加盟商!5年手机POS机稳定运作经验,数十万用户稳定安全使用的体验,绝对是您不错的选择!欢迎加盟支付通Q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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