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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避税界限与征管口径正当性

支付通Qpos注意到:近些年来,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得以高速发展,并高度渗透到人们工作、学习、生活、消费、娱乐等各个方面,并开始成为引领新时期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新动力,也成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场景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

2017年5月4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在京正式成立,覆盖大部分的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网络直播内容制作公司和演艺企业。2020年7月6日,人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新增9个新职业中,与网络主播最接近的职位则是互联网营销师。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在近几年的数字经济发展和新兴娱乐生态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各地各级政府也将网络直播行业作为地方新业态加以扶持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和措施。需要指出的是,网络直播行业特别是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公司在纳税申报和地方税收征管裁量弹性上也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如何界定收入类型:直播平台课税的技术分析

直播行业涉及的经营主体和纳税人,主要涉及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公司、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内容制作公司和演艺企业等。其中,网络主播及其经纪公司、直播平台公司的税收征管问题尤其引起重视。特别是网络主播,不仅收入数额巨大,有的头部直播年收入在数千万以上甚至过亿,而且来源形式多样化,包括固定报酬、坑位费、销售分成、“打赏”收入等各种收入类型,给个税申报和征管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一般而言,主播通过提供网络直播表演或其他服务,获得粉丝在直播平台购得的虚拟礼物“打赏”,进而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与直播平台公司和经纪公司分成之后获得的收入,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或“生产经营所得”。粉丝“打赏”主播之后,收入一般先进入直播平台的后台账户,按比例分成之后,主播才能获得相对应的部分款项,而不是直接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里。对这部分收入课税,税基的计算有迹可循,平台在自身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之外,还需要依托其后台的数据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成规则、税法相关规定与主播或主播所依托的经营实体代扣代缴税款或进行款项结算。

从税法上来说,相关规则并不重点关注对网络主播的职业身份进行明确界定,也不过度聚焦其所得类型是坑位费、销售分成还是“打赏”收入等类型,而是聚焦纳税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形态以及发生何种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税法的哪些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至于网络主播怎么交税,则需要根据其业务模式、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类型以及实际取得收入的具体情况,来看个税适用的税目。

网络主播以自然人身份与平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取得劳动报酬的,包括固定薪资、提成奖励等,一般只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网络主播通过经纪公司与平台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则由平台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相关业务款项给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再按照与主播之间的约定进行结算,并由经纪公司代扣代缴个税。若主播设立个人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与经纪公司合作的,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与经纪公司结算,个人独资企业在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工作室依法兼营经纪业务并与平台公司结算的,也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界定合法节税与不当避税:合理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按照税收法治的要求,纳税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申报并合规纳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税款征收。但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实际收入,往往采取一些税务筹划的安排来减少税收的缴纳。客观地讲,相关筹划只要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具有交易上的客观真实性,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一般不会“一刀切”地作为偷逃税行为来处理。但是,忽略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前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基础上进行“过度”筹划,就超越了税法上的合理界限,会被税务机关判定和归类为税收违法行为。

网络主播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都构成偷逃税,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商业模式合理的情形,选择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态进行生产经营,并依法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纳税,原则上可以认为是合乎税法规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主播和平台公司对直播业务相关的商业合理性、业务真实性和税务合规性的认知不足,在自身设定的商业架构和雇佣安排之外,简单机械地进行所谓所得类型“转化”,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通过所谓“筹划”“转化”为经营所得,这就触及了税法的红线,属于虚构业务的税收违法行为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进行了“松绑性”规定,在符合“初犯”“补税”“认罚”的三个前提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偷逃税款的行为仍然受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行政约束,会有承担较大额行政处罚的可能。今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在直播行业的节税安排中,尤其要重视商业模式的合理性、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只有建构于合理商业目的和规则基础上的税收筹划采用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性,否则都有认定为偷逃税款或税收违法行为。

新业态的核定征收模式: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乱象?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如纳税人存在依法可不设置账簿、建账存在困难、账目混乱、逾期申报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况,税务局有权进行核定征收。目前部分地区为扶持新型业态的发展,将本应作为保障税款征收的税收核定政策变成了“税收洼地”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形态进行较低税负率的核定征收,这也使得税收核定政策滥用成为直播行业的普遍现象。

不过,对于各地这种“税收洼地”的形成,需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评价。国务院在2014年、2015年前后先后发布国发〔2014〕62号、国发〔2015〕25号等文件,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包括与税收有关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过专项清理,虽然在2015年的文件中确认了此前已经实施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但也明确规定各地区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今后不得出台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之后,税收优惠进入了一个相对规范的期间。但随着近年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一些地方打着所谓鼓励创新、培育新业态的政策“大旗”,针对一些新业态的个税征收采取了所谓“核定征收”的方式,也即通过设置较低应税所得率(大部分地方为10%左右)的方式,来计算得出较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使用对应税率,或者直接使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率,使得最终得出的实际税负大幅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可达90%)。

从形式上看,核定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在效果上看也能简化征管手续、降低征管成本,并促进相关新业态的发展,但是不区分具体情况的“一刀切”地对个独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客观上讲导致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也造成了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的直播行业而言,基本上都具备建账和自我财务核算的能力,还充分给予其核定征收的政策,可能与法律规定的核定征收立法目的相违背。

从总体上看,国家有关部门对新型业态仍是呈现一直鼓励的立场,到现在为止在对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征管力度上,并没有出现特别收紧的趋势。而2018年对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漏税进行严格查处,也警示和引导了影视娱乐全行业加强自律自查。不过,从近期的主播逃税案例来看,包括直播行业在内的影视娱乐行业税务合规确实又发现了一些新的苗头,尤其是在业务模式的合理性、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上存在一些新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会对直播行业进行全面打击,也不会因此降低或提高行业所涉税种的税率,但会进一步加强对直播行业的合规督导,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保持一定的高压态势。

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金税四期”系统上线,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飞跃式的提升。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通过为期5年的智慧税务建设,可以做到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目前,由于纳税人涉及百行百业,税务机关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保姆式监管方式,税务管理过程还是以纳税人申报为主,在放管服改革后,税务机关更多是事中、事后去管,最主要的是以纳税人的诚信申报为基本前提。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对于目前直播行业头部主播和平台公司而言,需要更好地做好财务规范、税务合规和专项自查工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相关征管和稽查工作,更好发挥带头示范和释放社会正能量的作用;对于网络直播全行业而言,需要更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在化解自身风险的同时也给全社会带来正面影响,促进行业自身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作者王桦宇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等。)(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支付通Qpos,一款集合刷卡,支付,二维码支付和云闪付的多功能智能型手机POS机,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加盟商!5年手机POS机稳定运作经验,数十万用户稳定安全使用的体验,绝对是您不错的选择!欢迎加盟支付通Q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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