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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出炉:工农中建应于2025年初达标

近期支付通Qpos官网注意到:中国迎来结合自身实际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框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

10月29日,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

《办法》曾在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8家银行提出的意见33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

上述部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有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办法》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办法》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央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同时,《办法》根据国际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标准,进一步理顺了各类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

具体来说,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央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相同”的表述修改为“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办法》还确定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央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按照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支付通Qpos,一款集合刷卡,支付,二维码支付和云闪付的多功能智能型手机POS机,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加盟商!5年手机POS机稳定运作经验,数十万用户稳定安全使用的体验,绝对是您不错的选择!欢迎加盟支付通Q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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