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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新政已完成征求意见

《关于完善互联网证券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互联网证券纳入监管”有关情况

互联网与证券行业快速融合,衍生出智能投顾和智能客服等多项智能化应用,助力证券行业快速发展。上述业务活动并没有改变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的本质。我会认为互联网形式的证券业务本身仍具有证券属性,其业务性质、经营条件、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可以沿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运用互联网技术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仍需在原有框架下开展相关业务和服务。同时为防范互联网技术在证券行业具体运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会后续将统筹考虑对互联网形式的证券发行(如股权众筹)等具体情形进行特别规范,适时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

 二、关于“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相关基础性法律”有关情况

我会赞同提案中关于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相关基础性法律建议。为应对证券基金行业应用互联网过程中存在的业务合规、信息技术安全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我会先后起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分别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管理、参与主体管理等角度做出规范,上述监管规定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后续将履行立法程序后尽快发布。关于建议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会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研究制定证券期货行业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支持行业机构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借助新型技术手段开展业务及服务模式的创新,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利用数据资产、有效发挥数据信息应用价值。二是我会于2017年11月2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建立了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和市场准入环节诚信承诺制度。另外,为了鼓励参与主体诚实守信,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了诚信积分制度,对于符合诚信要求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查。

三、关于“加快互联网证券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有关情况

我会高度重视证券行业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发布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信息技术相关监管规定,持续加强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网上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指导,切实保障网上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同步开展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作为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益补充,为各项监管要求具体落地提供专业、科学的“度量衡”。目前我会已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标准规划》,有序推进《证券期货业身份鉴别等级》《证券期货业云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原文题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61号(政治法律类416号)提案答复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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