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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等需事前报告

近期支付通Qpos官网注意到:为增强支付机构监管主动性,提高支付机构风险甄别、预警和处置能力,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支付机构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不规范,重大事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乱报的现象较多。此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重大事项报告属地管理责任、信息共享机制也尚待明确,不利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挥监管合力,也容易造成支付机构重复、多头报送。

央行同时表示,制定《管理办法》是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重要举措。

所谓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具体来说,下列九大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二)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

(三)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

(四)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

(五)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

(六)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

(七)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

(八)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的;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除了事前报告,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一类事项包括涉及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等六类,二类事项包括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等七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主要对重大事项报告渠道、时限、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在报告时限,《管理办法》按照事前报告事项的类别,对不同事前报告事项分别提出了生效或实施前至少30个自然日和5个工作日的报告要求;对一类事项提出了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即时报告,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对二类事项提出了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即时报告,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

在违规责任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据2号令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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