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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最高法债券纠纷案件纪要写了什么

近期支付通Qpos官网注意到:7月15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债券纪要》),这是最高法首次就债券纠纷发布司法文件。这一文件的发布,可以说完成了我国债券违约风险处置规则体系的最后一块拼图。《债券纪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刚刚发布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2019年以来上交所、深交所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违约债券转让的系列规则一道,构成债券违约风险处置的完整体系。

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是文件的重点之一。在这一方面,《债券纪要》的以下三方面内容值得关注。

一、受托管理人的核心地位

《债券纪要》确立了受托管理人在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的核心地位。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出现债券违约之时集中行使权利,对于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均意义重大。对发行人而言,发行人得以避免“疯狂的债券持有人”,防止债券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触发交叉违约迫使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专业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更好地监测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也能作出更为专业的处置。

根据《债券纪要》,受托管理人的权力来源可以来自于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这与此前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确立的“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一脉相承,同时,在发行人逐渐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违约处置机制的背景下,受托管理人将越来越多地有可能承担起债券违约风险处置的重任,例如在债券募集文件中会规定只有受托管理人才可以根据持有人的要求提起诉讼的条款等。

在获得明确授权后,受托管理人将统一行使权利,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纪要》为这种权利集中行使作出了如下保障:

其一,受托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其二,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时,受托管理人可以为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主张担保物权。

其三,受托管理人可以依照债券登记机关出具的债券持仓登记文件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集中申报破产债权。

其四,受托管理人可以被任命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其五,受托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集中受领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所得款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各债券持有人。

其六,受托管理人垫付的合理律师费等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所必要的共益费用,可以直接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受领的款项中扣除。

与此同时,《债券纪要》也强调了受托管理人的义务。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债券持有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在部分债券持有人未授权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未授权的债券持有人其他债券持有人可以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正所谓“以受托管理人、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

二、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券的相关规则

由于很多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往往会涉及破产程序,《债券纪要》对于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券的特殊规则也进行了明确。

其一,在案件管辖方面,对债券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将发行人住所地作为主要管辖地。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申请发行人重整、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以及发行人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及债券违约的破产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能够更好保障包括债券持有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权益。

其二,《债券纪要》特别提及受托破产程序中受托管理人和代表人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资格。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不是必设机构。在债权人人数较多、较为复杂的案件中一般设有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监督职责。

《纪要》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参与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应当将其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债券持有人自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中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可以责成自行主张权利的债券持有人通过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推选出代表人,并吸收该代表人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以体现和代表多数债券持有人的意志和利益。

《纪要》的做法,是希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的代表人能够进入债权人委员会这一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来更好地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且应包括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在企业破产程序所涉及的违约债券不止一个的时候,为保证债权人委员会对债权人的充分代表性,未必所有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代表人均能进入债权人委员会。

其三,《债券纪要》特别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一方面是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破产程序中,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所申报的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合理支出以及由此导致债权迟延清偿期间的利息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为破产管理人的债券信息披露责任。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发行人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但发行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就接管破产企业后的相关事项所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付能力的判断的,会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关于信息披露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破产程序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是否应仅涉及破产程序相关事项,否则破产管理人可能无力作出破产程序事项之外的披露。

三、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与发行人破产

《债券纪要》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规定了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规则。事实上,这些案件与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以及发行人破产程序关系也甚为密切。

首先,《纪要》取消了要求虚假陈述行为经过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前置程序,受托管理人、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也使得诉讼提起更为容易。那么,当发行人遭遇大规模的欺诈发行或虚假程序案件,很有可能将成为发行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甚至破产清算的重要原因。

其次,当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管理人将继续进行这些诉讼。此时,《纪要》中所提及的相关认定将成为破产管理人诉讼的主要依据。同时,在需要追究相关董事高管责任的情形下,管理人需要提起这些诉讼以追回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有可能还会涉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债券承销机构以及债券服务机构先行赔付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超出其责任范围的部分,向发行人追偿的情况,这也会形成新的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诉讼,甚至一类新的债权。 

(作者贺丹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律豆博士”为笔名合著有《正义岛儿童法治教育绘本》《正义岛上的马特人》《从小学宪法》等儿童法治教育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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