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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中有机,如何收购法国司法清算资产

近期支付通Qpos官网注意到:欧洲一直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境外投资目的地,而法国作为欧洲大陆经济中心之一,其航空、化工、电信等工业发达,更是在奢侈品、时尚、食品与酒类、休闲娱乐、工业,以及基础设施等行业优势明显,相关的高端品牌、市场渠道以及技术一直为中国投资者关注。

近年来,受经济衰退的影响,不少法国企业业绩下滑、财务陷入危机甚至濒临破产,从破产或濒临破产的法国企业手中收购困境资产不失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另一种选择。通过破产程序收购的资产往往具有价格优势,而且经过破产程序通常可以有效隔断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以及或有风险。

一、法国商事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

与英美法系的债务人主导模式和管理人主导模式不同,法国的司法破产程序是以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为主导,法院在重整程序中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重整的进程。 

除《法国商法典》之外,1985年通过的《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和1994年《企业困境防治法》都是目前法国破产法律领域十分重要的法案。《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三条界定了企业的破产标准为“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而非“资不抵债”,也就意味着,即使企业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只要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进行司法重整程序。其申请应由债务人在停止支付之后15日内提出,根据现实情况和困难程度,企业将先后进入司法重整阶段以及司法清算阶段。

此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或者应检察官的申请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与很多不同的是,债权人在法国的破产程序中,其享有的并非投票決定权,而仅是要求法院指定的代表听取其意见的权利。当法院同意将债务企业转让给新的所有者并且转让所得不能满足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和企业所有者的权利要求时,债权人和所有者的权利归于消灭。因此,当某破产案件对地方甚至国家的经济十分重要时,法院可以调整和压低债权人和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幅度。

二、法国破产的一般流程

一般而言,法国的破产制度包括重整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正式进入司法阶段前,法律鼓励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发现无法清偿债务时进行和解,通过商议达成延长或削减债务协议,引进新的投资者,以救治困境企业。和解程序可视为企业申请全面破产前的过渡性步骤。

1.司法重整阶段(Redressement Judiciaire)

法国商事法院会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困境企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指定破产管理人即司法清算人,并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观察期,但经检察官特别同意,可以再延长6个月。

破产管理人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破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其对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负责,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相当大的权力。

观察期内,破产管理人将编制重整方案或企业资产出让方案,尽可能维持困境企业的整体经营并维持相关的工作岗位。此时,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在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下仍然正常运营,但企业到期负债冻结。

一般而言,投资者可以通过整体资产收购的方式实现对困境企业资产的收购。通过这一方式,原则上收购方能够继受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设备、合同关系,以及现有的资质和行政许可,并不对破产企业现有的负债或者责任承担责任。收购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想要保留的工作岗位数量,对于不予接收的员工,也不需要承担解雇的成本(由国家员工保障基金负责)。

整个破产收购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主导,在有多个意向收购方的情形下,一般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并由法院根据法定的遴选标准,选择提交最优收购条件的投资方进行收购。在法定的遴选标准中,收购现金价格是最次考虑的,收购方的业务能力、规模、财务实力以及是否能够保留更多的员工工作岗位是更加关键的因素。此外,如意向收购方不足的情形下,收购也可以协议的方式进行。

2.破产清算阶段(Liquidation)

经过司法重整阶段后,仍然资不抵债的困境企业,将由商事法院以判决形式宣告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在这一阶段,破产企业日常运营可能已经停止。如果已经停止运营,投资方所收购的将单纯是该企业的有形资产(如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技术等)。 如果企业仍在继续经营之中,也有可能收购企业的整体经营资产。与重整不同,这一阶段,营救企业已不再是商事法院的主要目的了,而转为尽快清理债务,处置资产。

三、中国投资者如何收购法国困境企业的司法清算资产

法国破产案件都由商事法院受理,意向收购人可以通过商事法院、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了解破产企业信息。根据法国商事法律,对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资产收购主要流程包括:

1.与司法清算人进行沟通。如投资者对破产程序中的目标资产有收购意向,则需要与破产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并就相关资产的具体明细、企业信息等,和破产管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协商确定收购保证金的支付、以及其他具体交易安排。

2.聘请专业团队,对收购项目进行尽调。从专业技术、法律风险、财务等方面对拟收购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3.收购要约的起草与递交。投资方如决定进行收购的,则一般由律师起草并向司法清算人提交收购要约(L’offre de Reprise)。一般情况下,该要约提交后不可撤回。收购要约须包含如下内容:

(1)收购人的情况介绍;(2)收购目的;(3)资产收购后的商业计划;(4)拟收购价格。

收购要约的内容,是决定司法清算人是否递交收购申请,以及破产法院是否裁定同意收购的重要依据,收购方应当慎重起草收购要约,并向司法清算人充分表达收购的意向、沟通调整收购的条件、文本的内容。

4.清算管理人审查收购要约。如果清算管理人无异议,由清算管理人将收购要约提交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将确定收购方提交收购要约的期限,该期限通常较短(一个月左右),但可以延长。

5.破产法官召开听证会。法官将听取要约收购方的意见(如存在多名意向收购方,则将听取每一位收购方的意见),并要求其口头阐述其要约,清算管理人和债务人可以发表意见。听证会是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并最终作出裁定的重要程序。

6.破产法官以判决令形式批准要约。破产法官将会接受其认为最有能力确保出让经营资产的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发展、尽可能多地保存就业岗位、以及偿还债务的潜在收购者提出的要约。

7.公示期经过后,如果没有相关权利人提起上诉,则判决令生效。收购方与司法清算人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8.完成付款以及资产交割。

四、收购困境企业破产资产的相关风险

1.交易时限

对处于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收购而言,其交易的步骤和时间均由司法清算人主导,交易方缺乏控制权。中方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程序,提前行动并加快决策过程。特别是对于来自中国的企业,需要经过一系列国内政府审批程序才能完成交易。对司法清算人来说,这不仅延长了交易时间,而且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因而往往对中方投资者提出较为苛刻的交易条件,对中国企业十分不利。因此,中国企业特别需要提前计划交易所需的审批、融资等各项工作,并与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尽量减小其不利影响。

2.标的资产的商业风险

根据法国法律,清算资产的收购不具有企业整体经营资产或公司股权出让合同中对收购方的常规保护条款,如资产保证、质量担保、不竞争条款等。如果交易完成后发现目标资产存在问题,投资者将不能向司法清算人或者债务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需要中国企业委托对目标资产充分的法律、税务、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以全面评估收购标的的风险。

3.法律政策风险

和一般并购交易主要由交易双方谈判交易条件不同,困境资产由于其陷入破产的特殊性,其出售程序、条件、权利义务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破产法的强制规定。因此,中国企业在收购困境资产时,必须对法国的破产法律、劳工处置及相关规定做好充分调研和分析。

此外,虽然法国没有设定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但是仍将部分行业认定为“敏感行业”。外国投资者对敏感行业投资需事先获得许可,比如: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法国经济与财政部批准。对于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收购直接或间接权益超过股权或投票权三分之一前,也应获得批准。批准将于两月内由法国经济与财政部做出。如外国投资者未收到回复,将被视为默认同意。

如果非欧盟国家的外国企业投资法国银行业,需要特别许可和法国银行的介入。如果外国企业投资法国保险业,也要根据《法国保险通则》办理特别许可手续。

4.较高的资金要求及反洗钱风险

为尽快处置破产清算中的资产,法国商事法院一般倾向于要求以现金支付出让价款,因此需要拥有自有资金或已经获得银行为项目提供融资的许可证明。

另外,欧盟及法国法律对于反洗钱的规制十分严格,司法清算人及破产法官均会对收购者的背景信息、收购资金的来源、支付资金的账户是否与收购人的账户一致等进行审查。

(作者胡岚岚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支付通Qpos,一款集合刷卡,支付,二维码支付和云闪付的多功能智能型手机POS机,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加盟商!5年手机POS机稳定运作经验,数十万用户稳定安全使用的体验,绝对是您不错的选择!欢迎加盟支付通Q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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