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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宁武新材料IPO违规,安永华明会计所被出具警示函

近期支付通Qpos官网注意到:又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被监管处罚。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安永华明)的处罚消息,其中指出,安永华明在为句容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武新材料)执业过程中,存在审计证据不充分、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安永华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汤哲辉、赵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具体来看,江苏证监局对宁武新材料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核项目进行了检查,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永华明对宁武新材料在申报期收入是否存在截止性错误获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宁武新材料申报期末在货币资金、不相容岗位设置、收入方面内部控制有效的审核证据不充分。

江苏证监局认为,安永华明的以上问题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会协〔2002〕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安永华明还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部分银行账户未函证。安永华明未对宁武新材料江苏银行9911账户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6月30日余额、中信银行7012账户2015年12月31日余额进行函证,且未说明理由,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宁武新材料在申报期存在付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的情形,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安永华明核实、分析第三方代付的合理性、法律风险及对财务报表影响的相关内容,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形,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安永华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汤哲辉、赵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江苏证监局称。

作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在中国国内的公司即为安永华明。天眼查数据显示,2008年,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并更名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9月11日公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永华明在2018年业务收入为38.96亿元,居于行业第3位。注册会计师数量为1167人,从业人员数量为6520人,共有17家分所。

值得关注的是,一向以内控严格著称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收到罚单。在上述2018年的信息表格中,安永华明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受到的处罚和惩戒情况为无。(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支付通Qpos,一款集合刷卡,支付,二维码支付和云闪付的多功能智能型手机POS机,现面向全国招收代理加盟商!5年手机POS机稳定运作经验,数十万用户稳定安全使用的体验,绝对是您不错的选择!欢迎加盟支付通Q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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